河南万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万胜建设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3民初7447号原告:深圳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滨河大道与泰然九路交汇东北角处万科滨海置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223702T。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6年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系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6年6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公司法务。被告:河南万胜建设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住所地新密市米村镇白,住所地新密市米村镇*****1410183MA9F13AL6X。负责人:***。被告:河南万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建中街街道交通路**14101005749604494。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深圳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万胜建设有限公司新密分公司、河南万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深圳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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