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轨道交通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与某某利金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03民初9127号 原告:武汉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新春村(金桥大道)人防战备设施管理所办公室第九层。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告:***利金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花楼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被告***利金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武汉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58元,由原告武汉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