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禾集团有限公司

达拉特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明禾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明禾集团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内0621民初5721号
原告:达拉特中***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东达佳园2号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吴孟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强,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达拉特中***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树林召东街南第八街坊10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鄂尔多斯市**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展旦召苏牧展旦召嘎查。
法定代表人:布和,董事长。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乡关碾房村。
法定代理人:布和,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201国道东,关碾房村北。
法定代表人:布和,董事长。
被告:鄂尔多斯市银肯塔拉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展旦召嘎查。
法定代表人:布和,董事长。
被告布和,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方春燕,女,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苏和,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杨俊兰,女,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李小龙,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高敏,女,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公民身份号码×××。
十个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丽,内蒙古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达拉特中***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银肯塔拉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布和、方春燕、苏和、杨俊兰、李小龙、高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长金海燕、审判员潘昕、人民陪审员白云生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6年12月16日,原告达拉特中***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村镇银行2016借字第9600320160644),约定被告鄂尔多斯市**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440万元,借款用途为日常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11月21日,还款方式为按年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年利率6%,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借款利率不作调整。被告鄂尔多斯市**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借款人处签字、盖章,原告在贷款人处签字、盖章。2016年12月16日,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2016年12月16日,原告达拉特中***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银肯塔拉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布和、方春燕、苏和、杨俊兰、李小龙、高敏签订了六份《保证合同》约定为了确保被告鄂尔多斯市**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编号:村镇银行2016借字第9600320160644的《借款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以主合同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被告**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银肯塔拉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布和、方春燕、苏和、杨俊兰、李小龙、高敏在保证人处签字,原告在债权人处签字、盖章。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鄂尔多斯市**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40元、正常贷款利息245666.67元,罚息387200元,本息共计5032866.67元。并给付贷款本金440万元至全部还清之日的正常利息、罚息、复利和违约金。2.判令被告**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银肯塔拉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布和、方春燕、苏和、杨俊兰、李小龙、高敏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在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达拉特中***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40万元,利息24.566667万元,罚息38.72万元,合计5032866.67元。被告鄂尔多斯市**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前偿还原告达拉特中***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万元,于2020年12月20日前偿还原告达拉特中***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434860.001元,于2021年12月21日前偿还原告达拉特中***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348006.669元。原告达拉特中***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二、被告**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房地产开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银肯塔拉生态有限公司、布和、方春燕、苏和、杨俊兰、李小龙、高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如被告**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银肯塔拉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布和、方春燕、苏和、杨俊兰、李小龙、高敏承担上述第二项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47030元,减半收取23515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海燕
审 判 员  潘 昕
人民陪审员  白云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高云星
书 记 员  杜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