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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中***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21执1219号
申请执行人:达拉特中***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吴梦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尚聪,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银肯塔拉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方春燕,女性,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苏和,男性,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杨俊兰,女性,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李小龙,男性,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高敏,女性,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达拉特中***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银肯塔拉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方春燕、苏和、杨俊兰、李小龙、高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达拉特中***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我院提交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内0621执121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绿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银肯塔拉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方春燕、苏和、杨俊兰、李小龙、高敏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树明
审判员  段 磊
审判员  刘 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