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21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达拉特中***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680024662E。
法定代表人:吴梦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尚聪,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性,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
被执行人:高敏,女性,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方春燕,女性,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男性,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苏和,男性,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杨俊兰,女性,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达拉特旗明禾拌合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1797196185R,住所地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内蒙古明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1790184501A,住所地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明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1736147195Q,住所地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达拉特中***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敏、方春燕、**、苏和、杨俊兰、达拉特旗明禾拌合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明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达拉特中***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我院提交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内0621执27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高敏、方春燕、**、苏和、杨俊兰、达拉特旗明禾拌合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明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树明
审判员 段 磊
审判员 刘 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