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达拉特旗开达投资有限公司同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执行字第367-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负责人***。
被执行人:达拉特旗人民政府,住所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
法定代表人***太,旗长。
被执行人:达拉特旗开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明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
法定代表人布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公证处(2014)鄂达证内经字第651号执行证书书,向被执行人达拉特旗开达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贷款本金4080万元及违约金,另负担执行费113883.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达拉特旗开达投资有限公司同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公证处(2014)鄂达证内经字第65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刚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