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3民初567号
原告:***,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肥城市通利达建安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0962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肥城市通利达建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诉前调案,调解不成于2023年1月29日立诉讼案。原告***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计307元,财产保全费3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兴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