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979号
原告:抚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葛山路15号院内厂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华工大学科技园创新基地1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抚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抚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抚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