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永胜永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丽江永胜永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子根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878号
原告:***,男,1974年07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绍波,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江永胜永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永北镇环城西路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2219240906U。
被告:子根保,男,1978年09月24日出生,住丽江永胜县。
本院在审理***与丽江永胜永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子根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5.41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