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29453号
申请人:广东***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南路**嘉邦国金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22TN042。
法定代表人:周成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筠,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秀,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丽江永胜永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永北镇环城西路**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2219240906U。
法定代表人:史泳。
被告:永胜昌信砂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云,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程海镇石湾村信用代码91530722683671777A。
法定代表人:余世昌。
担保人:广东汇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信用代码91440000669848273G。
法定代表人:王华超。
申请人广东***体育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丽江永胜永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永胜昌信砂石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丽江永胜永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21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广东汇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体育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丽江永胜永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21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480.80元,由申请人广东***体育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巫春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