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永胜永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922民初1916号
原告:**,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被告:***,男,1983年5月9日出生,彝族,云县建工路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云南省云县。
第三人:丽江永胜永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永北镇环城西路503号。
法定代表人:史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丽江永胜永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