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01民初3331号之一
原告:楚雄宏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紫溪镇箐上村委会小河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NCEC17P。
法定代表人:张忍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忠,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映昌,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丽江永胜永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永胜县永北镇环城西路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2219240906U。
法定代表人:史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楚雄宏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江永胜永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楚雄宏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楚雄宏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雄宏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2元(原告楚雄宏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57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58元(原告楚雄宏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558元),由原告楚雄宏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全部负担。
审判员 余红萍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普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