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永胜永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道之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丽江永胜永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112民初3503号之一 原告:贵州道之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67号贵州(乌当)大数据**产业基地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MA6DYFFE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0155496,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丽江永胜永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永北镇环城西路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221924090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原告贵州道之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之彩公司)与被告丽江永胜永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后,原告道之彩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道之彩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道之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93元,由原告贵州道之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