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永胜永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丽江永胜永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永民催字第1号
申请人丽江永胜永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永北镇环城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史泳,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5月25日生,公司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申请人丽江永胜永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宣告票据票号为40205320—03391478的转账支票一份无效,该转账支票票面金额为104698元,出票人是永胜县民族中学,持票人系申请人,支付人为永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2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丽江永胜永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受理费已收2394元,多收2294元退还申请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黎勇
审判员:*金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