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台州市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中心、某某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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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02民初6609号
原告:台州市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中心,住所地:浙江省台州经济开发区白云山南路环保大楼。
法定代表人:陈海棠。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燕,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达淼,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第三人:浙江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马铺路806号。
诉讼代表人:程杰,该公司管理人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市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污染防治中心)与被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颖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污染防治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燕、李达淼、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第一次开庭之后,本院依职权追加浙江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基公司)作为第三人,并于2022年3月29日、4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污染防治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燕、李达淼、被告***、第三人国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程杰到庭参加诉讼;第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污染防治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燕、被告***、第三人国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程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污染防治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立即搬出占用污染中心房地产范围内的办公用具等物件及拆除空调(包括中央空调);2.判令***支付房地产占用费10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污染防治中心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国基公司立即搬出占用污染中心房地产范围内的办公用具等物件及拆除空调(包括中央空调)。事实与理由:污染防治中心通过司法拍卖,拍得原属于国基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西太和路148号的房产,并于2019年12月25日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该房地产现属污染防治中心所有。***与国基公司对上述厂房占有范围内的办公用具、空调的所有权及搬离义务产生争议,但该争议是***与国基公司内部的事实,与污染防治中心无关。因此,污染防治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国基公司搬走上述物品。
***辩称:一、国基公司与***就借款本息归还问题,共签订三份协议。这三份协议具有关联性,真实性不容否定。第一份协议内容是以物抵押可赎回,价格按实计算抵本息,不足由许再天工程款补偿;第二份协议内容是该物已赎回,双方本息结到2017年12月30日欠95万元,双方商定2019年10月前分批归还本息,***同意利息减半,未还清本息前抵押继续有效。第三份协议是由于国基公司没有履行第二份协议,国基公司在2021年4月20日前将大楼内4-7层可移动所有物品包括院内未拍卖的所有资产(包括门前的一对石狮子)等,一并移交给***处理,用作抵偿国基公司欠款;二、如果法院认定第三份协议有效,那案涉的办公用品、空调系属***所有,希望法院协调各方对办公用品、空调的搬离问题进行协商;如果法院认定第三份协议已经解除,案涉办公用品、空调系属***的抵押物;三、即使法院认定第三份协议有效,***也不构成侵权,不需要搬离案涉办公用品、空调等物品,***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要求法院驳回污染防治中心对***的起诉。
国基公司陈述称:一、国基公司对上述三份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在本次开庭审理之前,国基公司只收到***交付的第一份协议和第三份协议。在本庭在本次庭审的庭审现场,***将第二份协议交给国基公司,经国基公司经确认,认可第二份协议的真实性;二、2020年4月15日,国基公司与***签订《协议书》,并完成了《协议书》所涉物品的交付手续。因此,《协议书》合法有效,国基公司无法援引《破产法》第十八条予以解除,也无法援引《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予以撤销,案涉的办公用具等物品、空调等系属***所有,应由***搬离。
本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11月8日,国基公司与***签订《办公用具及家具电器等转让协议书》,约定,国基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在2012年-2013年分4次向***借款70万元,月息2%,到签订协议止,共欠本息72万元。现双方自愿就归还债务本息达成如下转让、出租协议:1、国基公司愿将位于椒江区西太和路148号办公大楼内4-7层所有的家具包括办公用具、空调电器等设备转让给***,详见照片及清单,转让价为88万元(此款是国基公司欠***72万元加租金);2、4-7层所有转让商品***保持原样租给国基公司使用到2015年10月30日止租金16万元已转入转让费;3、租期满后双方协商可续租,租金另定。租期满前国基公司有权用88万元赎回4-7层所有物品;4、2015年8月30日前国基公司应与***协商续租和赎回手续事宜。如不协商所有物品期满后按清单由***搬走。该物品如不值88万由许再天工程款补偿;等等。
2018年1月10日,国基公司与***签订《办公用具及家具电器等转让补充协议书》,约定,国基公司与***根据2014年11月8日所签订的《办公用具及家具等转让协议书》,到2015年10月30日止,国基公司共欠***88万元,由于2015年4月3日***协助国基公司收回特斯林公司欠款向***支付10万元,***谅解国基公司困难,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一、88万元减10万,国基公司欠***78万。该78万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月息1%计算到2017年12月30日止利息202800元(7800/月×26=202800元)按98万计算;二、98万减去2017年8月银信电气公司支付的3万到2017年12月31日止国基公司欠***本息是95万元;三、国基公司与***工资2014年前已结清,2015年1月起***放弃向国基公司领取报酬,路桥法院判给***9万报酬按实际***收回时间减去国基公司所欠的本息;四、从2018年1月起95万元按1%月息计算到本息还清止。未还清前其他条款按转让协议继续执行;五、国基公司承诺2018年10月前付给***50万,余款2019年10月前全部还清。
2019年9月26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拍卖标的为国基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椒江区西太和路148号房地产(包括室内装修的价值,但不包括厂房内可移动物品、机器设备及配电设施的价值)。污染防治中心通过司法拍卖拍得上述房地产,并于2019年12月25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2020年4月15日,国基公司与***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根据2014年11月8日签订的《办公用具及家具电器等转让协议书》和2018年1月8日签订的《转让补充协议书》规定,现就转让按清单和国基公司没有拍卖的所有物资(包括门前的一对石狮子),从2020年4月20日开始实际交给***。转让价双方协商为50万元,具体协议如下:一、该50万按补充协议规定,从2020年4月21日起作归还***借款本息;二、国基公司应当在4月20日起办理移交手续;三、该50万是清单内加一对石狮子,其他物资由***处理,所得款项归***作另外归还***本息处理,时间按实另退本息;四、由于设计院要装修搬移时间紧,由***与设计院自行协商解决,协商可由国基公司与法院协调。
2020年4月20日,***与台州广电广告经营有限公司签订《台州广电广告经营有限广告承揽合同》,约定,广告内容为办公大楼家具清仓,播出频道为台州文化生活频道,播出时段为白天,播出时间为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5月11日等。
另查明,国基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不能清偿债务已构成破产。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浙10破申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国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由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2020年9月28日,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1004破19号决定书,指定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作为国基公司管理人。
上述事实有《办公用具及家具电器等转让协议书》、《办公用具及家具电器等转让补充协议书》、《协议书》、《台州广电广告经营有限广告承揽合同》、拍卖公告、不动产权证、照片以及到庭各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国基公司破产管理人认为,2020年4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所涉的物品完成交付,无法适用《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予以解除,且无法援引《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协议书》予以撤销,故《协议书》合法有效,国基公司、***均应受到上述《协议书》效力的约束。因此,案涉的办公用具、空调等物品系属***所有,污染防治中心有权要求***拆除空调,并搬离办公用具等物品及空调。至于,***认为其未构成侵权,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无须搬离上述物品等,因***的办公用具等物品、空调占用了污染防治中心所有的房屋,污染防治中心选择以物权保护作为请求权基础提起诉讼,与“***是否构成侵权”无关,对***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污染防治中心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安装于原告台州市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中心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西太和路148号房屋的空调,并将办公用具等物品及空调搬离原告台州市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中心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西太和路148号房屋;
二、驳回原告台州市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原告台州市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中心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方颖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徐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