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7716号
原告:浙江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马铺路806号。
法定代表人:林炳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浙江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倩婧、程杰(实习),浙江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涟水鑫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涟城镇中山路南侧(治淮院内)。
法定代表人:林炳后,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涟水鑫鼎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飞,涟水鑫鼎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浙江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涟水鑫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与本院(2021)苏0826民初7711号原告浙江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涟水鑫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本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已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苏0826民初7711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杨文娣
人民陪审员 孙建梅
人民陪审员 马卫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崔宇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