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26民初1575号
原告:***,女,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辉,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鑫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中路南侧(治淮院内)。
诉讼代表人:牛建国,该公司管理人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强,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浙江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马铺路**。
法定代表人:林炳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涟水鑫鼎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审理中,因原、被告协商一致,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数额为4608919.9元并承担诉讼费。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72元,减半收取2183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袁庶铧
审 判 员 薛玉春
人民陪审员 李 虹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苗 柱
书 记 员 何梓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