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财保135号
申请人:北京市天竺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政府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40462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华瑞飞机部件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南平东里乙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00046176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市天竺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北京华瑞飞机部件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
4759453元银行存款,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天竺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瑞飞机部件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
4759453元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 蕾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