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3民终23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驿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政府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8月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天竺林业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政府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三区十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舰舰,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天驿宾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天竺林业开发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民初248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天驿宾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天驿宾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天驿宾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22元,减半收取5661元,由上诉人北京天驿宾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