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竺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天驿宾馆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天竺林业开发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3民终19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驿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政府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天驿宾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天竺林业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政府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三区十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舰舰。 上诉人北京天驿宾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天竺林业开发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民初24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天驿宾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天驿宾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天驿宾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30元,减半收取7015元,由上诉人北京天驿宾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