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4民监15号
原再审申请人(案外人)***,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江苏建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江苏建鑫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商丘市博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再审申请人***因与原被申请人江苏建鑫建设有限公司、商丘市博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豫14民申124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案外人***不服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14)虞民初字第21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一案,不属于本院的受案范围,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7)豫14民申124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XX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