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05民初216号
原告: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蔡家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BD22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城东大道**鸿华SOHO时代****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76473174E。
法定代表人:魏芝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标的计为4244元,减半收取2122元,由原告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