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昊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宜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05民初216号 原告: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蔡家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BD22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城东大道**鸿华SOHO时代****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76473174E。 法定代表人:魏芝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标的计为4244元,减半收取2122元,由原告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