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昊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立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506执保50号 申请人***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76473174E),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湖二巷。 法定代表人:魏芝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昌立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76478303K),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村2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宜昌立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9日做出(2018)鄂0506民初15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事项为:申请网控并冻结被申请人宜昌立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71万元银行存款。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执行中,已冻结被申请人宜昌立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三个账户,分别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4220133********10182_1的账户,冻结金额4200.17元;交通银行宜昌夷陵支行425070001018170269118的账户,冻结金额3065.14元;工行湖北省宜昌三峡分行夷陵支行18×××44的账户,冻结金额4766.04元。已冻结被申请人***三个账户,分别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6214992830339997_156_1的账户,冻结金额186820.93元;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16003578677625的账户,冻结金额0元;平安银行16×××22的账户,冻结金额130068元。冻结总金额合计328920.2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十一的规定: (2018)鄂0506民初15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 红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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