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昊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宜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506民初1553号之二 原告:***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76473174E),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湖二巷。 法定代表人:魏芝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76478303K),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村2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89元,由原告***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红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