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528执恢115号
申请执行人***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平湖二巷。
法定代表人魏芝均。
被执行人长阳大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鸭子口乡***。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长阳大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现经过网络查控、财产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进行信用惩戒,且根据国家政策长阳大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停产歇业,双方同意在2018年12月30日以长阳大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毛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