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5)金执字第1873号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溧阳中材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磐辉建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4)溧天商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 涛
审 判 员 顾红顺
代理审判员 王 徽
书 记 员 徐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