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张兵搭建有限公司

8157常州市张兵搭建有限公司与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91民初8157号
原告:常州市张兵搭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6993708641,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星鑫家园**。
法定代表人:张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建锋,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烨,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527325460,住,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莲花三社区公建房/div>
负责人:刘士德。
被告: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74429006P,住,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永安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云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增干,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张兵搭建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张兵搭建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张兵搭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张兵搭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240元,由原告常州市张兵搭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美容
人民陪审员  周根火
人民陪审员  王晓嬿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霞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