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张兵搭建有限公司

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金阊区佰亿钢管租赁站等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民申13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永安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勃,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增干,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苏州市金阊区佰亿钢管租赁站,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城北西路1558号A3-108室。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常州市张兵搭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星鑫家园4-7号。
法定代表人:张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经营者:张秀英,女,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再审申请人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市金阊区佰亿钢管租赁站及常州市张兵搭建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8民初7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未经担保方同意原合同被修改,将收料员由李某修改为彭某。这一事实原审未发现,属于新证据。担保方的担保前提已丧失。两被申请人有串通作假嫌疑。再审申请人不应承担无效担保过错责任,更不应承担“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责任。合同第四条内容已由两被申请人绕开再审申请人以书面方式变更了,即没有通过再审申请人的书面同意对主债务的约定做了变更。马某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再审申请人的授权,也不构成表见代理。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苏州市金阊区佰亿钢管租赁站答辩称,原来租赁合同条款不是修改,只是增加了收料员,增加了张兵的亲家彭某,合同条款的修改再审申请人是知道的。马某是负责再审申请人中南锦苑的项目经理,他在合同上签了字,加盖了公司的章,还写了马某的电话号码135××××9726。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担保方应当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常州市张兵搭建有限公司答辩称,马某系涉案工程的项目经理,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马某的行为是代表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属有权代理,其相应后果应由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增加或者更换收料人,本身并不对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产生本质的影响。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合同双方即使变更了主合同的部分内容,保证人也仅对因主合同变更而导致其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免责,而不是免除全部保证责任。但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举证证明增加收料人对其保证责任的影响。因此,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增加收料人为由否定其保证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本案三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约定,常州市张兵搭建有限公司并不承担直接付款责任。苏州市金阊区佰亿钢管租赁站的租金应在常州市张兵搭建有限公司认可后,由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迳付常州市张兵搭建有限公司,建议合议庭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除担保内容外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均为合法有效。苏州市金阊区佰亿钢管租赁站按照合同约定向常州市张兵搭建有限公司提供了租赁物,常州市张兵搭建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归还租赁物并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租赁合同中增加承租方常州市张兵搭建有限公司收料员内容,对债务人常州市张兵搭建有限公司债务的增加或减少不发生实质影响,因此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担保方的担保前提已丧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苏州市金阊区佰亿钢管租赁站与常州市张兵搭建有限公司有串通作假嫌疑,但未提供证据加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马某为涉案工程的项目经理,其行为代表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蓓
审判员 孙一鸣
审判员 张珍芳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胡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