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民初5503号
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安家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安家村委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1MA1TG52Q13。
经营者:***,女,1955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被申请人:常州市**搭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星鑫家园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699370864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安家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常州市**搭建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安家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搭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安家建筑材料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搭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