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三和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中天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三和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2007号 原告:新疆中天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北路199号集电港综合楼第6层6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三和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轮台镇金沙路0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中天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三和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新疆中天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中天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中天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尚  晓  宁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