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三和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三和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801执保5023号 申请人:新疆三和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新疆三和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314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新疆三和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提供了被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46,444.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46,444.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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