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江苏广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腾龙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忆,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邦迪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广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州邦迪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邦迪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邦迪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邦迪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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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金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