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邦迪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广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2民初2766号
原告:常州邦迪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盛世名门花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402301845058F。
法定代表人:邓克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碧野,江苏常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广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腾龙路**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412553833993X。
法定代表人:陈忆。
原告常州邦迪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广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常州邦迪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邦迪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邦迪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徐凌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