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晋江市安海镇赤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辖终2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晋江市安海镇赤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赤店村苏厝村育才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582ME1021795J。

代表人:曾华呼,该村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审第三人:福建省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曾井洪山路建发大厦D座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960631295。

法定代表人:叶达梁,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晋江市安海镇赤店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福建省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2民初45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晋江市安海镇赤店村民委员会上诉称,本案涉及的工程款系增补工程的工程款,是依附于村中路改造工程的施工,并非独立的工程,双方签订的《增补合同》应是补充合同,应适用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仲裁管辖的约定,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作为工程实际施工人诉请晋江市安海镇赤店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为由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理由和主张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特点,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当事人针对增补部分的工程单独签订了《道路改造工程增补合同》,但该合同并未约定仲裁,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认管辖,适用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主张及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建设工程项目地点位于福建省晋江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晋江市安海镇赤店村民委员会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志南

审 判 员 陈灿彬

审 判 员 陈大银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傅唤昌

书 记 员 吴彬彬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