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503执189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代理人:董宇菲,福建省磊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新,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叶达梁,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福建省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另,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其他本院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68000元及利息尚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征询意见,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执行长陈旭裕
执行员陈续阳
执行员张英杰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姚盛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