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21执30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惠安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青阳曾井洪山路建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叶达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1民初81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其支付款项39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变现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限制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育鑫
审判员  赵清花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陈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