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504执1113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开发区万发街**。
负责人:万远胜,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言,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系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平,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系该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福建省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青阳曾井洪山路建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叶章钦。
被执行人: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阳市龙翔路**
法定代表人:陆玉财。
被执行人:陆玉财,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
被执行人:***,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被执行人:叶章钦,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廖荣新,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被执行人:叶达梁,男,195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钦、廖荣新、叶达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5)洛民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因被执行人福建省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钦、廖荣新、叶达梁未自觉履行给付借款6121729.07元及利息的义务,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址在建阳市××街道塔下工业园区宏旗电器西侧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已经进行依法处置,本案需待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所查封的财产强制执行变现处置时一并处理。另经本院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福田实业有限公司、陆玉财、***、叶章钦、廖荣新、叶达梁有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苏燕东
执行员 郑奕镇
执行员 吴东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许明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