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503执28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代理人:苏小平、颜东晓,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向福建省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限制消费令和失信惩戒决定书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经调查,未发现福建省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标的410000元及逾期利息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也将依法予以继续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连博影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