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503民初4882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剑南,**云,福建高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组织机构代码7960631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1月16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彭楼区,
被告:***,女,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立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