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万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执6520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万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州区黑河水电情缘小区C8-201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51254488Y
法定代表人:李建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华,系该公司销售部部长。
被执行人:张掖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馨宇丽都B区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亮,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万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36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张掖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张掖市万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9990元,承担违约金29994元,受理费1231元,公告费400元,共计81615元。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万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1月4日,我院向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万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掖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线索。
2.2020年11月5日,本院依法分别向被执行人张掖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
3.2020年11月5日、2020年12月4日、2021年1月13日,2021年3月1日,本院通过四次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保险、民政、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掖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涉及被执行人未结案件共16件。
4.2020年11月5日,我院对被执行人张掖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账户采取了冻结信息的措施。
5.2021年1月25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的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张掖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无具体办公场所且法定代表人张亮下落不明。
6.2021年3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掖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亮发出限制消费令措施。
7.2021年3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掖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
8.2021年3月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81615元,未能执行到位标的81615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后,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掖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涉及被执行人未结案件共16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增国
审判员  陈 丽
审判员  李 匀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罗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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