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甘州区鑫琳建材综合部、张掖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29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鑫琳建材综合部,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梁家墩镇迎恩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702MA746BBY4J。
负责人:佟强,该综合部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吴娜,该综合部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张掖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馨宇丽都B区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6110598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鑫琳建材综合部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6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张掖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张掖市甘州区鑫琳建材综合部材料款及租赁费共计36694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55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114元,由被告张掖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4月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22年4月7日,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张掖市不动产事务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
3.2022年4月3日、2022年4月7日、2022年5月6日、2022年6月14日、2022年7月14日、2022年7月28日、2022年8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及存款,被执行人张掖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甘GQ06**号广汽菲亚特牌汽车一辆(注册日期为2015年2月6日),申请执行人只申请法院对该车辆进行查封,不进行评估、拍卖处置,也不愿垫付车辆评估、拍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2022年8月25日,本院依法对上述车辆予以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及财付通账户。
4.2022年4月6日,本院工作人员到上秦镇下秦村二社调查被执行人**情况,该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出具证明一份,证明**长期不在该村居住,具体下落不明。2022年7月19日,本院工作人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到甘州区馨宇丽都B区17号实地查看,发现张掖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不在此处营业,该处商户陈述馨宇丽都B区17号及其附近没有张掖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5.本院另查询发现**在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18件,其中15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张掖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5件,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2022年8月2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2022年8月2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8.2022年8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其陈述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375061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及存款,被执行人张掖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甘GQ06**号广汽菲亚特牌汽车一辆(注册日期为2015年2月6日),申请执行人只申请法院对该车辆进行查封,不进行评估、拍卖处置,也不愿垫付车辆评估、拍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2022年8月25日,本院依法对上述车辆予以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玲
审判员 宋心宇
审判员 张燕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 鹏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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