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702民初3223号
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街2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45895072T。
法定代表人:杨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小龙,系该行城关支行行长。
被告:张掖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馨宇丽都B区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611059888。
法定代表人:张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丽,公司员工。
被告:张掖麒延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乌江镇谢家湾村四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0702200018326。
法定代表人:姚女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掖市正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掖绿洲现代物流园区汽车城二期C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0700200021204。
法定代表人:丁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亮,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丽,女,1987年2月14日出生,住甘州。系被告张亮妹妹。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张九军,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女,1988年4月22日出生,住甘州。系被告张九军之女。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麒延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正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亮、张九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小龙,被告张掖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张亮、张九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掖麒延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正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张掖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4904367.63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2月28日),本息合计9904367.63元,并利随本清;2.要求被告张掖麒延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正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亮、张九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张掖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向原告贷款500万元,期限一年,于2017年1月29日到期,年利率10.01%,并由被告张掖麒延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正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亮、张九军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贷款到期后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贷款到期后,被告张掖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麒延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正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亮、张九军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审理。
被告张掖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亮共同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对借款本息及担保没有异议。
被告张九军辩称,担保属实。被告担保后,原告一直未向其催收过,被告担保责任依法已经免除。
被告张掖麒延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正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掖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向原告贷款500万元,期限一年,于2017年1月29日到期,年利率10.01%,并由被告张掖麒延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正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亮、张九军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贷款到期后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贷款到期后,原告于2017年2月1日、4月1日、8月1日向被告张掖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麒延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正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亮送达催收通知书。2019年8月3日,原告向被告张掖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张亮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2021年6月25日,原告向被告张掖麒延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被告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遂引起诉讼。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发放通知单、保证担保合同、贷款催收通知书,以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掖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借款,逾期不还行为构成违约,违背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清偿借款本息的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系双方合同约定,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被告应予承担。
被告张掖麒延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正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亮、张九军保证责任是否免除的问题。原、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1月30日至2017年1月29日,担保期限为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被告张掖麒延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正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亮、张九军担保期间截止日期为2019年1月29日。原告在担保期限内向被告张掖麒延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正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亮于2017年2月1日、4月1日、8月1日主张权利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从原告向被告张掖麒延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正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亮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故被告张掖麒延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正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亮的保证责任依法不能免除,应对被告张掖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在担保期限内未向被告张九军主张权利,其担保责任依法予以免除。原告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掖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0000元,承担利息4904367.63元(利息算至2022年2月28日),本息合计9904367.6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并利随本清;
二、被告张掖麒延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正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张九军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131元,减半收取40565.5元,由被告张掖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张掖麒延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正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案件受理费4056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子龙
书 记 员  王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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