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民终12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诉人***丈夫,基本信息同上。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8月4日出生,住甘州。公民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8年1月28日出生,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诉人***丈夫,基本信息同上。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7年1月5日出生,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诉人**丈夫,基本信息同上。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2月6日出生,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8年7月29日出生,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诉人***丈夫,基本信息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掖市现代农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大衙门街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357829276A。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娟。 原审被告:张掖市甘州区利华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沙井镇下利沟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207025716037965。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经理。 原审被告:张掖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馨**都B区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61105988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住甘州,公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82********。 原审第三人:***,男,1963年5月8日出生,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张掖市现代农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掖市甘州区利华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张掖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702民初9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针对张掖市现代农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涉保证期间内是否向保证人***、***、***、***、**、**、***、**、张掖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权利以及上述保证人应否在本案中承担保证责任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702民初98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1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胡宏睿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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