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7民终7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掖市磊鑫钢幕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99291732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掖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61105988B。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张掖市磊鑫钢幕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掖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9)甘0702民初9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新证据。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州区人民法院(2019)甘0702民初92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掖市磊鑫钢幕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1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胡宏睿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