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02民初6895号
原告:蔡某,男,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自由职业,住武威市。
被告:张掖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张掖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原告***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以“愿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