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瑞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张掖市瑞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甘州区碱滩镇幸福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702民初5363号
原告:***,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瑞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被告:石育国,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被告:甘州区碱滩镇幸福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与被告张掖市瑞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育国、甘州区碱滩镇幸福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具体下落,亦未预交公告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禅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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