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瑞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张掖市瑞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271财保159号
申请人:***,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掖市瑞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花儿村四社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嘉峪关市钢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向被申请人张掖市瑞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到期工程款30046元。担保人甘肃宏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嘉峪关市钢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向被申请人张掖市瑞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到期工程款30046元,期限至2017年12月19日。
保全申请费321元,由申请人***预交,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