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瑞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张掖市瑞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民初722号
原告:**,男,汉族,系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
被告:张掖市瑞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花儿村四社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512882825。
法定代表人:韩某1,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2,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系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
原告**诉被告张掖市瑞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2021年4月23日上午9时,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22元,减半收取1411元,由原告**负担,本院给原告退还案件受理费1411元。
审判员  葛小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