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灵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弘开商贸有限公司与大冶市灵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281执3012号
申请执行人:***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琴台钢材市场南区2-95号。
法定代表人:彭洪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冶市灵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灵乡镇灵乡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彭冬桃,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冶市灵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281执30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裕春
审判员  郭 刚
审判员  金敏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