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灵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冶市灵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八分山新型建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民终38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冶市灵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灵乡镇灵乡区108号。
法定代表人:彭冬桃,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八分山新型建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乌龙泉街土地堂社区西街38号。
法定代表人:乔懿君,执行董事。
上诉人大冶市灵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八分山新型建筑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1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冶市灵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限期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大冶市灵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丰 伟
审判员 李 文
审判员 安林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严洁
书记员彭毅磊